「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連署人
吳怡玎
吳怡玎
吳斯懷
吳斯懷
李德維
李德維
李貴敏
李貴敏
孔文吉
孔文吉
廖婉汝
廖婉汝
許淑華
許淑華
溫玉霞
溫玉霞
鄭正鈐
鄭正鈐
曾銘宗
曾銘宗
葉毓蘭
葉毓蘭
林德福
林德福
魯明哲
魯明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文瑞
林文瑞
陳雪生
陳雪生
張育美
張育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二十九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道路交通及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是為將可歸責於汽車所有人部分,劃歸於第二十九條,另可歸責於駕駛人部分劃歸於第三十條,俾使規定明確,執行時不致發生困難。 二、事故人員當場死亡或24小時之內死亡之A1類車禍,與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A2類車禍,兩者合計於近五年(104至108年)之年度人數成長,於載貨超重而失控成長有46%之多、貨物因超長、寬、高而肇事成長達61%之多。 三、現行違反本條汽車裝載情形,所處之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是繼75年修正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後,再於85年所修正。85年當時修法理由即為汽車裝載部依規定,對道路易造成損害影響行車安全,爰提高罰鍰額度,俾彰顯效果。時至今日,歷經25年之久,實應思考新一波社會經濟情況變動而調高罰鍰,是故本提案予以變動,修正為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