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連署人
鄭正鈐
鄭正鈐
曾銘宗
曾銘宗
孔文吉
孔文吉
吳怡玎
吳怡玎
李貴敏
李貴敏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葉毓蘭
葉毓蘭
吳斯懷
吳斯懷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文瑞
林文瑞
張育美
張育美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魯明哲
魯明哲
廖婉汝
廖婉汝
陳玉珍
陳玉珍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人民團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年滿十八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參考各國立法例,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目前多數國家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1946年,捷克斯洛伐克首開先例,將投票年齡從21歲降為18歲;爾後,英、加、美國的多數州都陸續跟進。凡達法定成年年齡,即可享有相應之權利,並承擔相關之義務,在法律上有完整的行為能力、責任能力。 二、賦予青年公民權能促使青年人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因此,下修青年參政的年齡是全球公民的普世價值,聯合國也強調各國應透過政策增加青少年政治參與的機會,我國不應置身事外。 三、根據公務員考試法規定,符合相關資格的18歲國民,可應考試、服公職。年滿18歲的國民已能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卻無法成為人民團體的發起人,有悖常理邏輯。 四、我國兵役法規定男子年滿18歲須盡兵役之義務,卻必須年滿20歲才能享有憲法保障之結社權,實為權利、義務之不對等。為回應社會需求並保障人民之憲法權利,下修人民團體之發起人年齡至18歲,以保障青年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