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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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前項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 本院得視任務需要,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適用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前項所任用之軍職人員,其任用員額不得逾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設立時軍職員額編制。 | 第三十三條 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前項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 |
一、本條修改。
二、中科院設立後,因進用軍職人員受到限制,影響國防教育體系培育之國防科技人才,及具軍事背景之專業人員參與國防研究。為因應國防自主之國家政策及各軍種武器系統研究發展需要,中科院需要熟悉陸、海、空、資通電軍環境的科技軍職人員,爰增列第三項中科院得任用具科技專業之軍職人員,並準用隨同移轉中科院軍職人員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及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三、增列第四項,明定前項任用之軍職人員數,不得逾中科院於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設立時軍職人員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