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葉毓蘭
葉毓蘭
吳斯懷
吳斯懷
陳雪生
陳雪生
孔文吉
孔文吉
謝衣鳯
謝衣鳯
萬美玲
萬美玲
廖婉汝
廖婉汝
溫玉霞
溫玉霞
洪孟楷
洪孟楷
李德維
李德維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思銘
林思銘
鄭正鈐
鄭正鈐
陳玉珍
陳玉珍
吳怡玎
吳怡玎
翁重鈞
翁重鈞
蔣萬安
蔣萬安
李貴敏
李貴敏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前項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 本院得視任務需要,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適用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前項所任用之軍職人員,其任用員額不得逾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設立時軍職員額編制。 第三十三條 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前項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
一、本條修改。 二、中科院設立後,因進用軍職人員受到限制,影響國防教育體系培育之國防科技人才,及具軍事背景之專業人員參與國防研究。為因應國防自主之國家政策及各軍種武器系統研究發展需要,中科院需要熟悉陸、海、空、資通電軍環境的科技軍職人員,爰增列第三項中科院得任用具科技專業之軍職人員,並準用隨同移轉中科院軍職人員相關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及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三、增列第四項,明定前項任用之軍職人員數,不得逾中科院於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設立時軍職人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