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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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 | 第六條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 |
一、我國「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六條」現行條文修訂於民國四十三年,修訂時明定國旗應懸掛於國父遺像之上,沿用至今已逾六十年。
二、揆諸現今民主共和國家,皆以國旗為國家之象徵;懸掛我國國旗於各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部隊,即已可彰顯我國主權、政府公權力,並凝聚國民之國家認同。我國民主化已逾二十年,各機關、學校、團體、軍隊不必再憑藉對過往特定政治領袖之尊崇、信仰,依法即應恪遵憲政、盡忠職守。繼續懸掛個人遺像於禮堂及集會場所,已無必要。
三、為落實國家正常化與民主深化之精神,爰刪除原條文懸掛國父遺像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