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范雲
范雲
莊瑞雄
莊瑞雄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陳柏惟
陳柏惟
郭國文
郭國文
鍾佳濱
鍾佳濱
洪申翰
洪申翰
莊競程
莊競程
賴品妤
賴品妤
羅致政
羅致政
余天
余天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琪銘
吳琪銘
王美惠
王美惠
賴惠員
賴惠員
邱泰源
邱泰源
林昶佐
林昶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 第六條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
一、我國「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六條」現行條文修訂於民國四十三年,修訂時明定國旗應懸掛於國父遺像之上,沿用至今已逾六十年。 二、揆諸現今民主共和國家,皆以國旗為國家之象徵;懸掛我國國旗於各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部隊,即已可彰顯我國主權、政府公權力,並凝聚國民之國家認同。我國民主化已逾二十年,各機關、學校、團體、軍隊不必再憑藉對過往特定政治領袖之尊崇、信仰,依法即應恪遵憲政、盡忠職守。繼續懸掛個人遺像於禮堂及集會場所,已無必要。 三、為落實國家正常化與民主深化之精神,爰刪除原條文懸掛國父遺像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