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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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時,肅立向國旗,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 第五條 總統、副總統宣誓時,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
一、我國「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現行條文制定於民國四十三年,制定時明定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以為宣誓對象,沿用至今已逾六十年。
二、然揆諸現今民主共和國家,皆以國旗為國家主權之象徵,於元首宣誓儀式亦多在國旗之前,或有手按憲法者,或有允許手按宗教經典者,或有交接元首權杖者,用意皆在強調宣誓人對憲法之遵守、對民主憲政之擁護、對國家之效忠,然罕有以特定政治領袖之個人遺像為象徵性之宣誓效忠對象。
三、我國民主化已逾二十年,總統、副總統經全國公民直選產生已七次,憲法第四十八條及本法第三條規定之誓詞也明定宣誓人「向全國人民宣誓」,宣誓人自應是向象徵國家之國旗宣誓,而不應對特定政治領袖之個人遺像宣誓,否則恐有違我國憲政、法治之精神。
四、爰刪除原條文「及國父遺像」文字,以落實我國民主政治、憲政主義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