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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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 第五條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
一、我國「宣誓條例」第五條現行條文修正於民國四十二年(原第四條條文),修正時明定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以為宣誓對象,沿用至今已逾六十年。
二、然揆諸現今民主共和國家,皆以國旗為國家主權之象徵,於宣誓儀式亦多在國旗之前,或有手按憲法者,或有允許手按宗教經典者,或有交接國家權杖者,用意皆在強調對憲法之遵守、對民主憲政之擁護、對國家之效忠,然罕有以特定政治領袖之個人遺像為象徵性之宣誓效忠對象。
三、我國民主化已逾二十年,民意代表、地方首長、簡任官、司法官、政務首長等重要公職人員之宣誓,或獲民選而向人民負責,或經國家考選,或依法接受提名、任命,皆為民主憲政國家之人民公僕,宣誓人自應是向象徵國家之國旗宣誓,而不應對特定政治領袖之個人遺像宣誓,否則恐有違我國憲政、法治之精神。
四、爰刪除原條文「及國父遺像」文字,以落實我國民主政治、憲政主義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