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范雲
范雲
莊瑞雄
莊瑞雄
林宜瑾
林宜瑾
連署人
陳柏惟
陳柏惟
洪申翰
洪申翰
賴品妤
賴品妤
吳琪銘
吳琪銘
郭國文
郭國文
莊競程
莊競程
羅致政
羅致政
邱泰源
邱泰源
鍾佳濱
鍾佳濱
王美惠
王美惠
賴惠員
賴惠員
余天
余天
劉世芳
劉世芳
林昶佐
林昶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宣誓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第五條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一、我國「宣誓條例」第五條現行條文修正於民國四十二年(原第四條條文),修正時明定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以為宣誓對象,沿用至今已逾六十年。 二、然揆諸現今民主共和國家,皆以國旗為國家主權之象徵,於宣誓儀式亦多在國旗之前,或有手按憲法者,或有允許手按宗教經典者,或有交接國家權杖者,用意皆在強調對憲法之遵守、對民主憲政之擁護、對國家之效忠,然罕有以特定政治領袖之個人遺像為象徵性之宣誓效忠對象。 三、我國民主化已逾二十年,民意代表、地方首長、簡任官、司法官、政務首長等重要公職人員之宣誓,或獲民選而向人民負責,或經國家考選,或依法接受提名、任命,皆為民主憲政國家之人民公僕,宣誓人自應是向象徵國家之國旗宣誓,而不應對特定政治領袖之個人遺像宣誓,否則恐有違我國憲政、法治之精神。 四、爰刪除原條文「及國父遺像」文字,以落實我國民主政治、憲政主義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