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吳斯懷
吳斯懷
陳雪生
陳雪生
葉毓蘭
葉毓蘭
李貴敏
李貴敏
林奕華
林奕華
吳怡玎
吳怡玎
魯明哲
魯明哲
廖婉汝
廖婉汝
鄭正鈐
鄭正鈐
林思銘
林思銘
陳以信
陳以信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德福
林德福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張育美
張育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語言;文化、習俗、就養、就業、經濟、就醫、衛生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第二十八條 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一、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且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福助並促其發展。 二、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原住民之語言文化、衛生醫療'等事項並無區分原住民族地區與否。 三、依據109年4月原住民人口統計資料指出,原住民人口共有573,086人,其中居住於非原住民族地區為298,178人,占全體原住民的48%,相較於99年4月同期統計比較,原住民總人口為507,071人,居住於都會區為211,888人,占全體原住民的41.79%,顯見原住民人口往都會區成長之情形。 四、原住民族學生學習文化在非原住民族地區資源相對不足,且環境上亦較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更為艱困,學校之語言教育或是相關學習都有待加強。 五、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之宗旨,且強化非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之教育、語言、文化、習俗等之學習,爰修正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