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連署人
葉毓蘭
葉毓蘭
魯明哲
魯明哲
翁重鈞
翁重鈞
李德維
李德維
楊瓊瓔
楊瓊瓔
吳怡玎
吳怡玎
陳玉珍
陳玉珍
溫玉霞
溫玉霞
萬美玲
萬美玲
廖婉汝
廖婉汝
林思銘
林思銘
吳斯懷
吳斯懷
呂玉玲
呂玉玲
鄭正鈐
鄭正鈐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陳以信
陳以信
謝衣鳯
謝衣鳯
林文瑞
林文瑞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公墓應有下列設施: 一、墓基。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三、服務中心。 四、公共衛生設施。 五、排水系統。 六、給水及照明設施。 七、墓道。 八、停車場。 九、聯外道路。 十、公墓標誌。 十一、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前項第七款之墓道,分墓區間道及墓區內步道,其寬度分別不得小於四公尺及一點五公尺。 公墓周圍應以圍牆、花木、其他設施或方式,與公墓以外地區作適當之區隔。 專供樹葬之公墓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限制。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公墓,得由縣主管機關斟酌實際狀況定其應有設施,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二條 公墓應有下列設施: 一、墓基。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三、服務中心。 四、公共衛生設施。 五、排水系統。 六、給水及照明設施。 七、墓道。 八、停車場。 九、聯外道路。 十、公墓標誌。 十一、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前項第七款之墓道,分墓區間道及墓區內步道,其寬度分別不得小於四公尺及一點五公尺。 公墓周圍應以圍牆、花木、其他設施或方式,與公墓以外地區作適當之區隔。 專供樹葬之公墓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限制。 位於山地鄉之公墓,得由縣主管機關斟酌實際狀況定其應有設施,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明確將原住民族文化定為憲法國家政策之指導方針,而原住民族之殯葬方式,亦屬於原住民族文化之一部,對於其文化本應基於憲法規定加以保障。 二、次查,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僅規定山地鄉之公墓,然觀行政院核定原住民族地區,其範圍並非僅有山地鄉,亦包含二十五個平地鄉之部分,進一步言,就此二十五個平地鄉亦有原住民族之殯葬特色習俗,基於平等原則,不應與山地鄉不同,爰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