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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范雲
連署人
羅美玲
蘇治芬
洪申翰
余天
陳柏惟
鍾佳濱
林昶佐
郭國文
陳秀寳
吳思瑤
莊競程
周春米
賴惠員
賴品妤
林楚茵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三十九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第二百三十九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一、本條但書刪除。 二、本條原條文但書之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認定違憲且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為符合司法實務,爰提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