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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范雲
連署人
羅美玲
洪申翰
余天
蘇治芬
鍾佳濱
吳思瑤
陳柏惟
郭國文
陳秀寳
賴惠員
林昶佐
莊競程
周春米
賴品妤
林楚茵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三十九條 (刪除)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原條文之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認定違憲且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為符合司法實務,爰提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