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范雲
范雲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蘇治芬
蘇治芬
吳琪銘
吳琪銘
賴惠員
賴惠員
林楚茵
林楚茵
管碧玲
管碧玲
洪申翰
洪申翰
林淑芬
林淑芬
陳明文
陳明文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玉琴
吳玉琴
莊瑞雄
莊瑞雄
鍾佳濱
鍾佳濱
余天
余天
陳秀寳
陳秀寳
王美惠
王美惠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國書
黃國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一 第三條至第十條以及第十二條所列各部、會、總處、行、院、獨立機關之政務首長及政務委員、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發言人之總數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已於96年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 三、臺灣雖已是亞洲最性別平等的國家,除推動相關政策外,應於決策參與層面,具體提升婦女平等參與高階內閣,此涉及治理權利,亦關係決定公共資源之分配與個體實現生命價值之機會。 四、故擬訂本增訂條文,明訂本組織法內各政務首長、政務委員、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發言人之總數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