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劉世芳
劉世芳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黃秀芳
黃秀芳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椒華
陳椒華
陳秀寳
陳秀寳
蔡易餘
蔡易餘
黃國書
黃國書
鍾佳濱
鍾佳濱
高嘉瑜
高嘉瑜
張其祿
張其祿
賴香伶
賴香伶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三條之一 本院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管制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中科院從事國防事務現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申請入出國(境)作業有所遵循,自應遵守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涉及國家機密之相關人員限制出境之規定,允宜於本條例明定之。惟參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及「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辦法」第二條前段規定。依前揭入出國許可之規範,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內政部、法務部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等機關,係以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規範對象。 三、依國防部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資料顯示,中科院現有員工人數約一萬餘人,從事各種涉密或非涉密之不同類型職務。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所揭之立法意旨,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於涉及國家機密之相關人員,考量機密性質、內容、保密期限及相關人員出境造成洩漏之可能性等因素,加以合理適當之限制,乃不得不容忍的必要之惡。惟人民居住、遷徙之自由,乃受憲法第十條所保障,而此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 四、為兼顧國家安全及利益確保國家機密保護,同時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宜明確規範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為相關限制之適用對象,並較能符合比例及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