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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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十一、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 第七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
一、今(109)年台灣大選在性別平權的歷史上別具意義,第一位女性總統蔡英文以57%的歷史高票連任,近42%女性當選國會立委。半島電視台於2月1日以「台灣女性政客開闢通往平等的道路」為題,探討台灣女性提升政治地位的過程,指出台灣女性幾乎在任何政治機構中,都享有與男性一樣公平待遇,是性別較平等的民主國家。
二、經查,台灣目前關於性騷擾相關規範分散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三個法律中,而立法院亦分別設有「立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及「立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但礙於立法委員不是立法院員工,並不適用上述兩個要點,故若有委員在議事攻防過程中遭遇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論,則無法跟立法院申訴。
三、綜上所述,以目前立法委員的性別比例來看,已幾近達平等;惟立法委員行為法中,卻無相關禁止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之規範,為更加落實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同時國會殿堂應作為表率,明文規範立法委員出現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之言論或行為時,應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