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陳亭妃
陳亭妃
高嘉瑜
高嘉瑜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劉世芳
劉世芳
李昆澤
李昆澤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素月
陳素月
陳秀寳
陳秀寳
陳椒華
陳椒華
賴香伶
賴香伶
黃國書
黃國書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其祿
張其祿
何志偉
何志偉
黃秀芳
黃秀芳
蔡易餘
蔡易餘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十一、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第七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一、今(109)年台灣大選在性別平權的歷史上別具意義,第一位女性總統蔡英文以57%的歷史高票連任,近42%女性當選國會立委。半島電視台於2月1日以「台灣女性政客開闢通往平等的道路」為題,探討台灣女性提升政治地位的過程,指出台灣女性幾乎在任何政治機構中,都享有與男性一樣公平待遇,是性別較平等的民主國家。 二、經查,台灣目前關於性騷擾相關規範分散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三個法律中,而立法院亦分別設有「立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及「立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但礙於立法委員不是立法院員工,並不適用上述兩個要點,故若有委員在議事攻防過程中遭遇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論,則無法跟立法院申訴。 三、綜上所述,以目前立法委員的性別比例來看,已幾近達平等;惟立法委員行為法中,卻無相關禁止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之規範,為更加落實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同時國會殿堂應作為表率,明文規範立法委員出現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之言論或行為時,應交紀律委員會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