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奕華
林奕華
吳斯懷
吳斯懷
李德維
李德維
鄭正鈐
鄭正鈐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陳雪生
陳雪生
葉毓蘭
葉毓蘭
林為洲
林為洲
洪孟楷
洪孟楷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德福
林德福
賴士葆
賴士葆
張育美
張育美
蔣萬安
蔣萬安
溫玉霞
溫玉霞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供給含基因改造、乙型受體素之生鮮食品及其加工品。 四、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五、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六、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七、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八、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十、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一、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二、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一、配合學校衛生法及教育部要求學校營養午餐一律使用非基因改造及國產優良肉品。故新增第三款,明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提供含基因改造、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生鮮食品及其加工品。 二、其餘款項順序,配合修訂遞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