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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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牛肉及其相關產製品,已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之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
一、萊克多巴胺是一種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根據醫學研究,人體一旦食入過量的瘦肉精,就會發生「瘦肉精中毒」,引發心悸、四肢肌肉顫抖、頭暈、乏力、心跳過速、甲狀腺亢進,嚴重的還能導致神經系統受損,甚至死亡。因此,全世界有160國家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僅有27國家開放。
二、我國是否開放含有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
Ractopamine)之美國豬肉進口爭議已超過十年。乃因豬肉為國人每日的主要食用的肉品來源,且根據統計,豬肉佔國人每年每人肉品消費總量之冠。當政府決策是否開放含瘦肉精豬肉進口時,應考量民眾日常飲食習慣,以及婦女坐月子時,多食用豬隻內臟作為調養身體之補品等風俗習慣。若貿然開放含乙型受體素之豬肉進口,恐使國人健康暴露於食品安全風險之中。
三、考量國際貿易誠信,仍不宜貿然改變肉品開放政策。但為免政府日後一再開放含瘦肉精其他肉品來台,故增訂限制條款,以符合牛、豬分離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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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使用狀況之聲明。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 第二十二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
一、我國開放美國牛肉進口多年。然,國人對市面上所販售之美牛是否含有瘦肉精,均無標示,不利民眾了解消費資訊。依照目前規定,食品包裝僅以產地標示,使得含瘦肉精牛肉與不含瘦肉精牛肉無法於銷售端清楚分辨出,亦造成肉品市場劣幣驅逐良幣之情事。
二、為兼顧國際誠信與國內消費行為,要求食品包裝必須載明乙型受體素使用狀況之聲明,若未檢附未使用證明者,一律視為含乙型受體素,以利國人購買時選擇。
三、相關條次,配合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