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前項食品安全應包含採購非基因改造與不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 | 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
為確保學齡前幼兒在教保服務機構之飲食安全,避免食用含基因改造或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食材,爰提案新增第三項,敘明教保機構照顧幼兒食品安全應採購非基因改造與不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食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