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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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乙型受體素之生鮮食材及其加工品。 |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
一、學校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之立法理由載明,該條文係為預防基因改造食品入侵校園,爰立法要求基改食品退出學校營養午餐,以維護學童健康。
二、然,因政府於109年8月底,貿然宣布開放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美豬進口,卻未對校園營養午餐進行相關配套,恐造成含瘦肉精之肉品、加工品大舉進入校園,影響學童健康。與原先立法保障範圍,顯有極大差異。
三、考量國人飲食習慣,主要係以豬肉為大宗,爰立法新增禁止含乙型受體素(瘦肉精)之肉品及加工品用於校園營養午餐,以符合整部學校衛生法,立法促進學生健康之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