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奕華
林奕華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陳雪生
陳雪生
孔文吉
孔文吉
鄭正鈐
鄭正鈐
賴士葆
賴士葆
葉毓蘭
葉毓蘭
陳玉珍
陳玉珍
萬美玲
萬美玲
李德維
李德維
廖婉汝
廖婉汝
林為洲
林為洲
吳斯懷
吳斯懷
溫玉霞
溫玉霞
張育美
張育美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主管機關為執行第一項之必要援助,應定期蒐集香港及澳門地區之政治、經濟、人權等情勢調查現況,並擬定必要且適當之援助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行政院若認定香港或澳門居民須為急速處分時,得不適用前項之規定,逕自發布援助方案。 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一、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雖載明我國政府得對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緊急危害時,提供必要之援助。但因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未有制度性的規定,且相關定義也過於含糊不清,致使即便香港反送中時期,多位港人因政治因素被捕、入獄,政府也未對港人提出必要且明確之援助,致使本條文形同俱文。 二、中華民國素以捍衛自由民主價值自豪,並異於對岸治理方式。今,香港歷經反送中、中共全國人大會議欲審議港版國安法後,恐造成更多香港地區居民,因政治因素而致使安全及自由遭受緊急危害。宜即刻修法,修補缺漏。 三、爰此,新增必要援助之制度化設計機制。要求主管機關定期公布港澳政經、人權情勢調查報告,並依該調查報告,提出因應情勢變化之必要且適當之援助方案。 四、為免突發或緊急重大狀況發生時,原規定無法立即提供援助。授權行政院認定港澳居民須為急速處分時,得逕自頒布援助方案,不受需依調查報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