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萬美玲
萬美玲
洪孟楷
洪孟楷
連署人
洪孟楷
洪孟楷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怡玎
吳怡玎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志榮
徐志榮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文瑞
林文瑞
林思銘
林思銘
溫玉霞
溫玉霞
陳玉珍
陳玉珍
李德維
李德維
謝衣鳯
謝衣鳯
林德福
林德福
葉毓蘭
葉毓蘭
廖婉汝
廖婉汝
翁重鈞
翁重鈞
林奕華
林奕華
李貴敏
李貴敏
吳斯懷
吳斯懷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施用毒品、酗酒、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十九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一、前(107)年發生吸毒後砍下母親頭顱並從住處拋下之駭人弒母案,該案犯嫌原一審判決為無期徒刑,然於今(109)年8月20日二審高院,卻認定梁男當下因吸毒而「無辨識能力」,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改判無罪,此判決一出,立即引起各界譁然,更擔心將導致日後吸毒、酗酒後,殺人恐皆無罪之疑慮。 二、查,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犯罪人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可不罰或得減刑,本是為保障精神疾病患者之條款,然若因吸毒或酗酒而導致不能辨識行為,相關專科醫師恐亦難認定。 三、再者,施用毒品本屬犯罪行為,酗酒亦屬不良習慣,如因施用毒品或酗酒後犯下刑事案件反而無罪,未來恐將成為有心人士之脫罪工具,實屬不當外,更不符社會大眾之期待。 四、綜上所述,爰於本條文第三項增訂「施用毒品」、「酗酒」皆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不罰或減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