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萬美玲
萬美玲
連署人
林奕華
林奕華
李貴敏
李貴敏
吳斯懷
吳斯懷
陳雪生
陳雪生
廖婉汝
廖婉汝
林思銘
林思銘
吳怡玎
吳怡玎
李德維
李德維
鄭正鈐
鄭正鈐
曾銘宗
曾銘宗
葉毓蘭
葉毓蘭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文瑞
林文瑞
謝衣鳯
謝衣鳯
洪孟楷
洪孟楷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志榮
徐志榮
陳玉珍
陳玉珍
溫玉霞
溫玉霞
蔣萬安
蔣萬安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 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 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 第二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 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 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
一、法院與檢察署雖關係密切,然本質上卻為兩個不同之獨立司法機關,且法院檢察署一詞容易造成民眾混淆,認為法官與檢察官為一體,使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經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後,法務部業已修正法院組織法,將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讓民眾重拾對法治之信心。 二、原刑事訴訟是「審」、「檢」、「辯」三方互相制衡之設計,然因法院與檢察署坐落同一棟大樓,且法官與檢察官又考訓合一,使人認為變成「審、檢」與「辯」二方對抗之體制,違背分權制衡之法治國原則,也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因此,檢察署去「法院」化,是宣示檢察機關對於法院之制衡功能,重振人民對於法治之信賴。 三、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已修正,將各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然本條文尚未修正,為免民眾混淆,應儘速修正。 四、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將本條文第四項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之衝突與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