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萬美玲
萬美玲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李德維
李德維
廖婉汝
廖婉汝
葉毓蘭
葉毓蘭
林德福
林德福
鄭正鈐
鄭正鈐
吳怡玎
吳怡玎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林思銘
林思銘
林文瑞
林文瑞
謝衣鳯
謝衣鳯
陳玉珍
陳玉珍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志榮
徐志榮
蔣萬安
蔣萬安
洪孟楷
洪孟楷
溫玉霞
溫玉霞
翁重鈞
翁重鈞
林奕華
林奕華
李貴敏
李貴敏
吳斯懷
吳斯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第十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一、法院與檢察署雖關係密切,然本質上卻為兩個不同之獨立司法機關,且法院檢察署一詞容易造成民眾混淆,認為法官與檢察官為一體,使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經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討論後,法務部業已修正法院組織法,將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讓民眾重拾對法治之信心。 二、原刑事訴訟是「審」、「檢」、「辯」三方互相制衡之設計,然因法院與檢察署坐落同一棟大樓,且法官與檢察官又考訓合一,使人認為變成「審、檢」與「辯」二方對抗之體制,違背分權制衡之法治國原則,也造成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因此,檢察署去「法院」化,是宣示檢察機關對於法院之制衡功能,重振人民對於法治之信賴。 三、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已修正,將各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創造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然本條文尚未修正,為免民眾混淆,應儘速修正。 四、綜上所述,爰修正本條文,將本條文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法院去除,以避免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之衝突與落實檢察署「去法院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