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十七條之一 依第七條提撥之退休準備金,勞保局應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提供勞工選擇,未選擇者由勞保局按勞工之年齡配置在適當之投資標的組合,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勞保局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依第七條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採行個人儲金專戶制,其專戶退休金本金及孳息多寡,攸關其退離權益,為提供不同收益、風險投資標的,供勞工審酌個人需求加以選擇運用,以創造其專戶儲金更高孳息,且考量勞工在不同人生階段對投資風險的承受度,並參酌香港強基金、美國401K計畫之設計,如未選擇者得由勞保局按勞工年齡,漸進調整資產配置內容,並藉由動態資產配置及長期投資的複利效果,讓勞工有機會增加退休金運用效率。
三、政府保證最低收益規定雖與確定提撥制之精神有違,但為確保較不諳投資理財知識勞工退離權益以減少制度推動之阻力,在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勞工擇定風險最低之投資工具,由政府保證其最低收益標準,仍有其必要。 |
|
第二十三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或選擇由勞保局設計自負盈虧之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所提供分期請領,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第十七條之一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前,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及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請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第二十三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一、為保障勞工退休經濟安全,使其老年生活收入不中斷,爰提供定期給付之給與方式,勞工亦可依其需要選擇不同方式之月退休金。
二、另,鑑於金融市場變化快速,若勞工於請領退休金時,正逢市場低點(如金融海嘯),將造成其請領金額銳減,分期請領之設計,可降低勞工之投資風險,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