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溫玉霞
溫玉霞
連署人
李德維
李德維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萬美玲
萬美玲
鄭正鈐
鄭正鈐
林為洲
林為洲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奕華
林奕華
吳怡玎
吳怡玎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文瑞
林文瑞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吳斯懷
吳斯懷
林思銘
林思銘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玉珍
陳玉珍
洪孟楷
洪孟楷
謝衣鳯
謝衣鳯
李貴敏
李貴敏
葉毓蘭
葉毓蘭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之一 依第七條提撥之退休準備金,勞保局應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提供勞工選擇,未選擇者由勞保局按勞工之年齡配置在適當之投資標的組合,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勞保局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一、本條新增。 二、依第七條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採行個人儲金專戶制,其專戶退休金本金及孳息多寡,攸關其退離權益,為提供不同收益、風險投資標的,供勞工審酌個人需求加以選擇運用,以創造其專戶儲金更高孳息,且考量勞工在不同人生階段對投資風險的承受度,並參酌香港強基金、美國401K計畫之設計,如未選擇者得由勞保局按勞工年齡,漸進調整資產配置內容,並藉由動態資產配置及長期投資的複利效果,讓勞工有機會增加退休金運用效率。 三、政府保證最低收益規定雖與確定提撥制之精神有違,但為確保較不諳投資理財知識勞工退離權益以減少制度推動之阻力,在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勞工擇定風險最低之投資工具,由政府保證其最低收益標準,仍有其必要。
第二十三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或選擇由勞保局設計自負盈虧之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所提供分期請領,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第十七條之一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前,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及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請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三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為保障勞工退休經濟安全,使其老年生活收入不中斷,爰提供定期給付之給與方式,勞工亦可依其需要選擇不同方式之月退休金。 二、另,鑑於金融市場變化快速,若勞工於請領退休金時,正逢市場低點(如金融海嘯),將造成其請領金額銳減,分期請領之設計,可降低勞工之投資風險,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