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溫玉霞
溫玉霞
連署人
葉毓蘭
葉毓蘭
吳斯懷
吳斯懷
吳怡玎
吳怡玎
謝衣鳯
謝衣鳯
鄭正鈐
鄭正鈐
翁重鈞
翁重鈞
魯明哲
魯明哲
張育美
張育美
林思銘
林思銘
孔文吉
孔文吉
李德維
李德維
萬美玲
萬美玲
林奕華
林奕華
曾銘宗
曾銘宗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洪孟楷
洪孟楷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隨機殺人者、殺害執行公務者,不適用之。 第十九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一)本條修正理由: 修正第三項並曾增訂第二及第三款:隨機殺人者、隨機殺害執行公務者,不適用本條得減輕其刑之規定。 (二)修正理由: 1.隨機殺人及殺警案都是極其殘暴,罪證明確,罪無可逭,但是審判法官皆糾結在刑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精神狀態問題,也幾乎都因此將本來的死刑犯改判無期徒刑,甚至判決無罪。也就是說法官認定罪犯行為時有精神問題,但是如果精神有問題就可以任意殺人而免死或無罪,那這個社會豈不就防不慎防,所以這種司法判決成為犯罪溫床,有樣學樣,能不不遏止? 2.再者,何謂精神異常?何謂因精神妨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根本就是形成脫罪巧門,因此有杜絕之必要,以安社會、民心,所以必須修正刑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隨機殺人者或殺害執勤公務者,不適用免刑或減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