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溫玉霞
溫玉霞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李德維
李德維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奕華
林奕華
林德福
林德福
葉毓蘭
葉毓蘭
吳怡玎
吳怡玎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思銘
林思銘
陳雪生
陳雪生
吳斯懷
吳斯懷
謝衣鳯
謝衣鳯
魯明哲
魯明哲
萬美玲
萬美玲
蔣萬安
蔣萬安
林為洲
林為洲
林文瑞
林文瑞
鄭正鈐
鄭正鈐
張育美
張育美
洪孟楷
洪孟楷
曾銘宗
曾銘宗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十二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本條修正理由: 一、在實務上年滿十八歲以有權利參加公民投票,也得考取汽機車駕照。 二、刑法規定年滿十八歲有完全行為能力,負完全責任。但民事上滿十八歲仍是未成年人,租屋、創業、銀行開戶等,不能自主辦理,必須監護人同意。 三、現代人心智早熟,年滿十八歲已然有自理能力,且青少年自我意識抬頭,將成年人定義為年滿十八歲,符合時宜。 四、全世界已有一百二十五個國家將成年人定義為年滿十八歲。我國民法於民國十八年制定公佈,迄今九十一年,原規定年滿二十歲為成年人,已不合時宜,也不合世界潮流,此時修正確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