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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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 第十二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
本條修正理由:
一、在實務上年滿十八歲以有權利參加公民投票,也得考取汽機車駕照。
二、刑法規定年滿十八歲有完全行為能力,負完全責任。但民事上滿十八歲仍是未成年人,租屋、創業、銀行開戶等,不能自主辦理,必須監護人同意。
三、現代人心智早熟,年滿十八歲已然有自理能力,且青少年自我意識抬頭,將成年人定義為年滿十八歲,符合時宜。
四、全世界已有一百二十五個國家將成年人定義為年滿十八歲。我國民法於民國十八年制定公佈,迄今九十一年,原規定年滿二十歲為成年人,已不合時宜,也不合世界潮流,此時修正確有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