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溫玉霞
溫玉霞
連署人
李德維
李德維
林奕華
林奕華
林為洲
林為洲
林德福
林德福
葉毓蘭
葉毓蘭
吳怡玎
吳怡玎
翁重鈞
翁重鈞
林思銘
林思銘
陳雪生
陳雪生
吳斯懷
吳斯懷
謝衣鳯
謝衣鳯
魯明哲
魯明哲
孔文吉
孔文吉
洪孟楷
洪孟楷
林文瑞
林文瑞
鄭正鈐
鄭正鈐
張育美
張育美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十八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含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幼兒園應予協助。 第二十六條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含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幼兒園應予協助。
配合民法第十二條修正,成年人改為年滿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