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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文
連署人
曾銘宗
吳怡玎
鄭正鈐
林思銘
翁重鈞
溫玉霞
吳斯懷
李德維
洪孟楷
呂玉玲
蔣萬安
廖婉汝
孔文吉
陳以信
林為洲
葉毓蘭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十二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成年年齡下修至十八歲,已成為世界各國之趨勢。世界有一半以上國家成年年齡為18歲。 三、刑法與服兵役年齡均以18歲為承擔責任、義務始點,青年承擔公民義務,也應享有國家保障完整權利。 四、國民應在成年的基礎上,應考試服公職,行使公權力。 五、國民教育普及,國民素養提升,年滿18歲之國民已具備現代社會生活應有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