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乙型受體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
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具有風險,若飼養過程未按照規定方式使用,無適當停藥期而殘留於肉品內,即使煮熟,食用後人體仍會產生心悸、手抖等不良反應。為維護學童飲食安全與健康成長,爰提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禁止學校午餐食材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