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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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加工製品或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
一、現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僅規定「學校供應膳食食材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二、本條文字只限「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及禁止「含基因改造」食材及加工品,並未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加工製品。
三、爰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將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加工製品與基改農產品及其初級加工食品,同列為禁止進入校園的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