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萬美玲
萬美玲
魯明哲
魯明哲
江啟臣
江啟臣
蔣萬安
蔣萬安
陳雪生
陳雪生
楊瓊瓔
楊瓊瓔
翁重鈞
翁重鈞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玉珍
陳玉珍
李貴敏
李貴敏
廖婉汝
廖婉汝
曾銘宗
曾銘宗
葉毓蘭
葉毓蘭
謝衣鳯
謝衣鳯
林文瑞
林文瑞
鄭麗文
鄭麗文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鄭正鈐
鄭正鈐
溫玉霞
溫玉霞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斯懷
吳斯懷
費鴻泰
費鴻泰
吳怡玎
吳怡玎
徐志榮
徐志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四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現職或最近三年內曾任政府機關(構)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四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機構」係指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本條第二項原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之評選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惟為確保評選委員能超然中立行使職權,避免政府機構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不當影響採購評選,相關政府「機構」人員宜一併限制其擔任採購評選委員。 二、鑒於機關辦理評選成立之評選委員會,其專家學者本應超出黨派以外,於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以確保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為此,爰修訂本條第二項,明定評選委員遴選之專家學者,亦不得為最近現職或三年內曾任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以免影響政府採購評選之公正性。 三、另不得擔任評選委員之學者專家,不宜僅限於「現職」政府機關(構)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爰參考旋轉門條款之精神,於本條第二項明定最近三年內曾任政府機關(構)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者,亦不得擔任評選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