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馬文君
馬文君
呂玉玲
呂玉玲
李貴敏
李貴敏
吳斯懷
吳斯懷
連署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陳雪生
陳雪生
蔣萬安
蔣萬安
翁重鈞
翁重鈞
鄭麗文
鄭麗文
陳玉珍
陳玉珍
曾銘宗
曾銘宗
謝衣鳯
謝衣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吳怡玎
吳怡玎
萬美玲
萬美玲
葉毓蘭
葉毓蘭
洪孟楷
洪孟楷
鄭正鈐
鄭正鈐
溫玉霞
溫玉霞
江啟臣
江啟臣
魯明哲
魯明哲
林文瑞
林文瑞
廖婉汝
廖婉汝
徐志榮
徐志榮
費鴻泰
費鴻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興建分配者。 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興建分配者。 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
一、有鑑於國家全安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前身所屬人員均由國防部各軍種現職人員徵用調派兼任,早年並由前身「國防會議」核發居住憑證安排眷舍以照顧,並由國防部撙節辦公費用分批完成興建、修繕,因此,該等無論眷口及眷村於實質上均符國軍老舊眷村之要件與本法立法意旨,予以差別待遇顯有欠公允。 二、據上,爰修正本條第二項,針對國軍老舊眷村之定義,應考量國防人員歷史脈絡及本法之實質立法意旨,將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即「國防會議」)所核發之原眷戶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等均以採認納入,以保障其信賴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