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貴敏
李貴敏
連署人
洪孟楷
洪孟楷
翁重鈞
翁重鈞
曾銘宗
曾銘宗
賴士葆
賴士葆
蔣萬安
蔣萬安
費鴻泰
費鴻泰
林文瑞
林文瑞
吳怡玎
吳怡玎
呂玉玲
呂玉玲
謝衣鳯
謝衣鳯
徐志榮
徐志榮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萬美玲
萬美玲
李德維
李德維
林為洲
林為洲
廖婉汝
廖婉汝
林思銘
林思銘
江啟臣
江啟臣
葉毓蘭
葉毓蘭
鄭正鈐
鄭正鈐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吳斯懷
吳斯懷
陳以信
陳以信
溫玉霞
溫玉霞
林奕華
林奕華
陳玉珍
陳玉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法官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國民法官法》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三讀通過,然為善用國民之專長與生活經驗,應將國民熟悉之事務(例如:食安、環保、勞工以及稅務等)納入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類型中,爰刪除「刑事」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