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貴敏
李貴敏
連署人
謝衣鳯
謝衣鳯
費鴻泰
費鴻泰
曾銘宗
曾銘宗
吳怡玎
吳怡玎
鄭正鈐
鄭正鈐
林文瑞
林文瑞
林奕華
林奕華
陳雪生
陳雪生
萬美玲
萬美玲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葉毓蘭
葉毓蘭
吳斯懷
吳斯懷
李德維
李德維
洪孟楷
洪孟楷
陳以信
陳以信
廖婉汝
廖婉汝
林為洲
林為洲
徐志榮
徐志榮
林思銘
林思銘
溫玉霞
溫玉霞
賴士葆
賴士葆
蔣萬安
蔣萬安
翁重鈞
翁重鈞
陳玉珍
陳玉珍
林德福
林德福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五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前五項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自105年7月起,順應全球少量多樣的生產趨勢,及大數據即時分析的智慧製造發展趨勢,政府推動智慧機械產業推方案,並提供企業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智慧機械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在案。 二、依據經濟部智慧機械辦公室統計資料顯示,自107年2月2日至109年7月31日間相關產業更新比率依然低落。以區域為例,除台中市佔31.2%、高雄市14.0%、桃園市11.8%、彰化縣11.5%外,其餘縣市都低於10%(例如:新北市8.1%、台南市7.2%、南投縣6.1%、苗栗縣5.2%、新竹縣2.6%、嘉義縣0.7%、雲林縣0.9%、新竹市0.6%、屏東縣0.6%、嘉義市0.5%)。又,如以產業別來看,則除「金屬製品製造業」占34.3%、塑膠製品製造業占15.7%、機械設備製造業占13.7%外,其他運輸工具零件製造業僅占6.1%,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占1.6%,而基本金屬製造業則只占1.1%而已。足見,我國智慧機產業尚未即時完成轉型,而有延長前開優惠期間之必要。 三、茲為確保我國產業升級以提升國際競爭力,爰提案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