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連署人
陳玉珍
陳玉珍
鄭正鈐
鄭正鈐
林為洲
林為洲
謝衣鳯
謝衣鳯
林文瑞
林文瑞
費鴻泰
費鴻泰
萬美玲
萬美玲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奕華
林奕華
吳斯懷
吳斯懷
陳以信
陳以信
吳怡玎
吳怡玎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廖婉汝
廖婉汝
李德維
李德維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為維持機關獨立性,實現憲法權力分立,避免一黨獨裁,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中,有關立法院同意任命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委員及監察院委員之門檻規定,應提升為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鑒於維持體例一致性,避免條文扞格,爰修正本條,刪除「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