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文
鄭麗文
連署人
葉毓蘭
葉毓蘭
林文瑞
林文瑞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玉珍
陳玉珍
謝衣鳯
謝衣鳯
吳斯懷
吳斯懷
溫玉霞
溫玉霞
洪孟楷
洪孟楷
鄭正鈐
鄭正鈐
曾銘宗
曾銘宗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徐志榮
徐志榮
翁重鈞
翁重鈞
魯明哲
魯明哲
費鴻泰
費鴻泰
萬美玲
萬美玲
陳雪生
陳雪生
蔣萬安
蔣萬安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四、數位權與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新增第四項「數位權與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三、我國目前個人資料保護,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管理,並無設立中央專責機關,使得個資保護在不同產業、領域規範強度標準不一,不但不利於執法亦不利於資料的流通使用。 四、我國積極爭取歐盟適足性認證,首要之務設立專責獨立的主管機關,監督個人資料保護之執行、政策擬定及跨部會之間的溝通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