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婉汝
廖婉汝
連署人
林思銘
林思銘
陳玉珍
陳玉珍
謝衣鳯
謝衣鳯
曾銘宗
曾銘宗
鄭正鈐
鄭正鈐
李德維
李德維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文瑞
林文瑞
陳雪生
陳雪生
李貴敏
李貴敏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斯懷
吳斯懷
呂玉玲
呂玉玲
吳怡玎
吳怡玎
費鴻泰
費鴻泰
徐志榮
徐志榮
溫玉霞
溫玉霞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議案狀態
撤案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目前我國單身勞工比例逐年成長,被保險人於死亡後,若無直系親屬可以請領遺屬年金,剩餘的差額年金給付將全數充公,如同變相懲罰單身勞工 二、刪除第一項中須受扶養之規定,避免單身勞工過世後,因無符合規定之遺屬,使遺屬年金遭致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