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高虹安
高虹安
邱臣遠
邱臣遠
蔡壁如
蔡壁如
賴香伶
賴香伶
張其祿
張其祿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或食材含乙型受體素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第八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一、目前教育部僅以函告學校,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食材,惟各級學校並不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未滿18歲之兒少在學校以外之地方,仍可能食用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食材。 二、研究發現,豬隻服用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後導致心悸及高血壓;此外,豬在吃了瘦肉精後,藥物主要累積在豬肝、內臟器官肌肉等處,人類若過量服用,恐引發心悸、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或者出現手顫抖、心悸、血壓上升等中毒症狀。現今國內對乙型受體素之使用與風險,對於處於發育期間兒童及少年之長期影響,仍欠缺足夠之風險評估與長期性研究證明其安全性。 三、為保障兒少機構使用肉品來源可以掌握,並避免瘦肉精豬肉混充國產豬問題。修法明確規範兒少機構禁或課後照顧班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食材,以保障兒少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