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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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第二項第一款之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規定,應包含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生鮮食材或產製品。 | 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
現今國內對乙型受體素之使用與風險,對於處於發育期間幼兒之長期影響,仍欠缺足夠之風險評估與長期性研究證明其安全性。
目前教育部僅以函告學校,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食材,惟各級學校並不包括托育中心或幼兒園,未滿6歲之兒童仍可能食用含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食材。
為確保托育中心或幼兒園,使用來源安全之食材,避免兒童因食用相關食品而產生長期影響,爰修法明確規範托嬰中心或幼兒園禁止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食材,以保障幼兒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