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林岱樺
林岱樺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黃國書
黃國書
羅致政
羅致政
林俊憲
林俊憲
陳亭妃
陳亭妃
鍾佳濱
鍾佳濱
高嘉瑜
高嘉瑜
張其祿
張其祿
賴香伶
賴香伶
王美惠
王美惠
蘇巧慧
蘇巧慧
許智傑
許智傑
邱議瑩
邱議瑩
林昶佐
林昶佐
吳秉叡
吳秉叡
林楚茵
林楚茵
陳秀寳
陳秀寳
張宏陸
張宏陸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第五條 本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考量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各中心主任(一級單位主管)需督辦國家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研訂國家海洋政策、國家海洋發展中長期計畫與國際合作業發展所需之產學研究,需具有高度國際觀及海洋相關研究領域高階學能,其責任相當艱鉅,更需具有廣博學識及獨立判斷能力,尤須學經歷俱佳方能勝任,爰建請主任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俾應以多元人力進用,增加機關用人彈性,爰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