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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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 第五條 本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
考量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各中心主任(一級單位主管)需督辦國家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研訂國家海洋政策、國家海洋發展中長期計畫與國際合作業發展所需之產學研究,需具有高度國際觀及海洋相關研究領域高階學能,其責任相當艱鉅,更需具有廣博學識及獨立判斷能力,尤須學經歷俱佳方能勝任,爰建請主任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俾應以多元人力進用,增加機關用人彈性,爰修正本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