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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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第二條、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 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 四、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 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二條 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 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 四、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學院執行。 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一、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三項檢察機關名稱。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一、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