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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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條之一 托嬰中心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隱匿、無正當理由刪除監視錄影設備記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本條新增。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內容為「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三、當前多起疑似虐嬰爭議事件,多發生當家長或主管機關欲調閱監視畫面以釐清並還原受虐經過,卻遭遇托嬰中心以「畫面被誤刪」、「沒有存檔成功」等說詞推託,致使無法成功調閱。 四、為免現有法令對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疏失與違反之課責不足,並落實監視錄影設備裝設之保障嬰幼兒初衷。本提案新增第一百零八條之一,以作為違反之罰則,使執行處分時得有直接開罰之中央法源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