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孟楷
洪孟楷
連署人
鄭正鈐
鄭正鈐
翁重鈞
翁重鈞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奕華
林奕華
呂玉玲
呂玉玲
陳以信
陳以信
林德福
林德福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羅明才
羅明才
李德維
李德維
徐志榮
徐志榮
楊瓊瓔
楊瓊瓔
溫玉霞
溫玉霞
林文瑞
林文瑞
林思銘
林思銘
林為洲
林為洲
廖婉汝
廖婉汝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各類場域含數位網路平台之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八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一、查現行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範,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二、然而,實際霸凌所發生之場域,未必皆發生在校內,且查目前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所訂定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中,亦對校園霸凌界定為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是故,本提案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予以修訂,於草案中對該項內容「霸凌行為」前加入「各類場域含數位網路平台」條文前綴,使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同條第五項的授權條文中所謂的霸凌行為,於爰引之第二項定義可更臻完善,亦讓霸凌行為防制之作業足堪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