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貴敏
李貴敏
連署人
楊瓊瓔
楊瓊瓔
孔文吉
孔文吉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奕華
林奕華
洪孟楷
洪孟楷
張育美
張育美
葉毓蘭
葉毓蘭
溫玉霞
溫玉霞
呂玉玲
呂玉玲
鄭正鈐
鄭正鈐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萬美玲
萬美玲
陳以信
陳以信
李德維
李德維
徐志榮
徐志榮
謝衣鳯
謝衣鳯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思銘
林思銘
羅明才
羅明才
林文瑞
林文瑞
吳怡玎
吳怡玎
曾銘宗
曾銘宗
鄭麗文
鄭麗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二條之二 公務員應忠實執行公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國家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公務員,指政務官、特任官及簡任十二職等及以上者。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鑒於近來「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慢蔓延全球,除對我國社會造成動盪,亦對國家經濟造成不利之影響,因此我國政府如何擬定、決定、執行紓困、振興經濟之相關政策,並妥善運用高達新臺幣千億元之紓困預算,追求國家及人民福祉之最大利益,實屬重要。 三、然任職於中央或地方政府之政務人員、或其他決策者多參與中央與地方之政策擬定、決定,倘若其於紓困政策、或其他國家重大發展事項之決策、執行時,未以國家最大利益為優先、或有違法法令之行為,致國家受有損害時,現行法對前揭政務人員、其他應負責之決策參與者,無相關賠償責任之明文規定,而有修法之必要。 四、為明確規定政務人員、其他應負責者對國家應踐行之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以保障公共利益、穩定國家發展,有修正增訂《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