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
第二十二條之二 公務員應忠實執行公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國家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公務員,指政務官、特任官及簡任十二職等及以上者。 |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鑒於近來「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慢蔓延全球,除對我國社會造成動盪,亦對國家經濟造成不利之影響,因此我國政府如何擬定、決定、執行紓困、振興經濟之相關政策,並妥善運用高達新臺幣千億元之紓困預算,追求國家及人民福祉之最大利益,實屬重要。 三、然任職於中央或地方政府之政務人員、或其他決策者多參與中央與地方之政策擬定、決定,倘若其於紓困政策、或其他國家重大發展事項之決策、執行時,未以國家最大利益為優先、或有違法法令之行為,致國家受有損害時,現行法對前揭政務人員、其他應負責之決策參與者,無相關賠償責任之明文規定,而有修法之必要。 四、為明確規定政務人員、其他應負責者對國家應踐行之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以保障公共利益、穩定國家發展,有修正增訂《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