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沈發惠
沈發惠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鍾佳濱
鍾佳濱
蔡易餘
蔡易餘
羅致政
羅致政
陳素月
陳素月
吳玉琴
吳玉琴
劉櫂豪
劉櫂豪
郭國文
郭國文
羅美玲
羅美玲
林俊憲
林俊憲
邱議瑩
邱議瑩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秉叡
吳秉叡
林宜瑾
林宜瑾
王美惠
王美惠
湯蕙禎
湯蕙禎
林楚茵
林楚茵
蔡適應
蔡適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政風人員執行第四條第五款事項時,所為之調卷、調閱資料、訪談、勘查、行動蒐證及其他必要之行政調查,應受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廉政署指揮監督,並本於獨立超然立場執行職權,不受干預。 第九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現行政風機構之法規設計,乃課責首長負機關廉政成敗之責,故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反貪、防貪業務時,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惟處理機關貪瀆與不法時,若仍秉承機關長官之命,其公正客觀性,極易受質疑,且對處理過程及結果產生負面影響,爰增訂第二項,於政風人員執行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時,所採調調卷、調閱資料、訪談、勘查、行動蒐證及其他必要之行政調查,應受上級政風機構及法務部廉政署指揮監督,並本於獨立超然立場執行職權,不受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