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經濟部會銜函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九條附表五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