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賴香伶
賴香伶
張其祿
張其祿
高虹安
高虹安
蔡壁如
蔡壁如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三十九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第二百三十九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一、本條但書刪除。 二、依國立臺北大學官曉薇副教授、郭蕙如助理教授、周承佑博士生等人研究2010年至2014年至2018年間之審判及偵查法律實證資料,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的被告男女比從偵查開始階段男性被告略高於女性被告,性別比111.2,至最後判決時受有罪判決女性多於男性,性別比81.3,意即每處罰100位女性被告,只有81位男性被告被判有罪。通姦罪之處罰實證上顯然有規範實踐上的性別不平等情形。 三、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允許告訴人僅對通姦罪被告中的配偶撤回告訴,依上開研究結果顯示通姦被告和相姦被告的撤回率有明顯差異。且男性配偶與婚外女性通姦時,對男性通姦配偶撤回率高達54.5%,對婚外女性撤回率僅有27.8%;而女性配偶與婚外男性通姦時,對通姦女性配偶撤回率較低,為41.2%,對婚外男性撤回率為17.1%。整體而言男性被告撤回率較女性被告顯著為高,明顯使同樣受通姦罪評價同一行為的兩個被告,在追訴處罰上差別待遇。 四、此外,依上開研究,因婚外關係生子女或懷孕,較不易被撤回告訴。不同被告中,女性配偶為被告比例時有子女或懷孕高達36%,較男性配偶為被告時的22%為多。亦顯示對共犯中告訴人之配偶單獨撤回告訴的規定,規範實踐上的性別不平等之處。 五、綜上,縱然不論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存廢、其條文形式上性別中立,但由於社會文化因素,通姦罪在我國司法實踐上的處罰反映出性別不平等的實情,自應刪除但書規定以符憲法第十條第六項之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