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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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條 (刪除) |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一、本條刪除。
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為通姦罪目的在維繫婚姻制度,使婚姻制度發揮其社會性功能。然而,刑法學者已指出「通姦罪的追訴,不能對婚姻有什麼維護的作用」,且韓國2015年廢止其刑法通姦罪之後,對於離婚率並無可見的影響。
三、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決議認為通姦罪構成對私人生活之干擾,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規定。
四、德國於1970年、日本於1947年、法國於1975年、奧地利於1997年刪除刑法中婚外性行為處罰規定,韓國刑法第241條通姦罪2015年被宣告違憲。廢止婚外性行為的刑事處罰規定符合民主先進國家潮流。
五、刑法學者指出刑罰的嚇阻效果和行為人犯罪被發掘的風險正相關,考量通姦行為通常具有隱密性,刑罰嚇阻作用在通姦罪可能相對偏低。且處罰通姦行為和維繫婚姻關聯性低,加上告訴乃論罪的設計容易淪為民事法律關係爭執的籌碼。基此,通姦罪的一般預防效果稀薄,無法平衡其負面效益。
六、通姦罪的存在有害於兒童的最佳利益。百分之二十二的被告在審判中有婚外生子女或懷孕,這些案件證據確鑿較容易得到有罪判決,但使子女成為犯罪證據,犯罪追訴過程中使非婚生子女受污名、歧視、貶抑之效應。法律執行上,婚生子女也在通姦罪父母的紛爭過程中,遭受人格發展及身心受傷害的不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