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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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總處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
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公布施行之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二條,已刪除該院對各機關執行考銓業務有監督權之規定文字,爰本條第二項規定併予刪除。
審查會: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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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增訂第二項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審查會: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