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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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二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修正。
二、刪除「公立」二字,使私立高中職所聘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比照公立學校,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三、民國104年9月22日廢止《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後,私立高中職得自訂基本授課節數,部分私校為節省辦學成本,不僅任意提高教師基本授課節數、減少老師的聘任人數,更有調降授課鐘點費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