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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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八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足認保護管束難收矯正之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得為之。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七十八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第一項規定,對於假釋中故意更犯罪,受有刑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並未考量繼續執行保護管束是否即足以平衡受假釋人回歸社會及社會安全之需求,亦未予法務部裁量權限,而應一律撤銷其假釋,不僅不利於其更生,亦恐增加社會及監所負擔,於受假釋人因觸犯輕微罪名致撤銷假釋之情形,更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修正第一項規定,明定假釋之撤銷應衡量「足認保護管束難收矯正之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要件,並予法務部有得撤銷與否之裁量權限,以免撤銷假釋執行刑罰之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