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萬美玲
萬美玲
楊瓊瓔
楊瓊瓔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奕華
林奕華
陳超明
陳超明
吳怡玎
吳怡玎
陳玉珍
陳玉珍
賴士葆
賴士葆
張育美
張育美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鄭正鈐
鄭正鈐
謝衣鳯
謝衣鳯
溫玉霞
溫玉霞
廖婉汝
廖婉汝
魯明哲
魯明哲
吳斯懷
吳斯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公有建築物應設置並妥善維護管理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設置與維護管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並妥善維護管理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設置與維護管理經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三項規定所稱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 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費,不得少於公共藝術製作費之百分之十五,主管機關應設立公共藝術基金,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以利公共藝術維護管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共藝術設置與維護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九條 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三項規定所稱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 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為避免主管機關疏於管理維護公共藝術,公共藝術設置應從源頭把關,避免作品品質不佳或放置在不合適的地點,更應該考慮維護管理的可行性。